在全国各地的治疗机关展开各种研究和治疗中,尽管自闭症正在渐渐地被视作一种症侯群来考虑,但对自闭症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诊断标准。也就是说,在昭和27年日本出现第一例自闭症报道后至今大约30年间,一直还处在对自闭症的探索研究阶段。在昭和54年,终于由厚生省身心障碍研究班(由国产小儿医院院长尾村伟久做班长)制定出了相关的诊断标准。
到目前为止,有很多人对自闭症做出了自己的定义,但精神神经科医生和心理学者们都单独地进行着诊断和治疗。针对这种各自为政的诊断状况,为了使自闭症的医疗、教育、福祉工作的进展有一个相同的尺度,昭和53年由全国的国立、公立的18家医院的20名主管医生组成了研究班,做出了总结性的研究报告。其中做出了“自闭症是指具有机能性的、器质性的障碍的各种症候群”的定义,并不是简单的心理疾病,对自闭症的一些症状进行了说明,指出“对一部分孩子在一定时期适用的处置方法并不是治疗自闭症的全部方法”。
诊断标淮的题目为《发育过程中自闭症的临床素描——自闭症诊断指南》,书中对自闭症诊断时通常会遇到的4个症状进行了描述:1、在出生后30个月内没有表现症状;2、社会发育障碍;3、语言发育迟缓或异常;4、做相同方式的游戏、异常沉浸于一件事物或是对变化的抗拒等表现出一种对相同事物的固执情绪。
此外,自闭症的病症呈不固定状态,认为随着年龄、认知、思考、情绪、社会适应的发育情况,症状会不断出现变化。这些方面的发育障碍中有发育迟滞的、停止发育的、发育退步的、发育极缓慢的,自闭症的症状也因此而有变化。在这份诊断指南中,对婴儿期(1-2.5岁)时出现的异常情况以及在自闭症状多样化阶段(5-6岁)时,孩子可能出现的行为上的特征,从语言、人际关系、游戏与兴趣、知觉、模仿与运动、状况识别等各方面列举了很多具体的实例。
例如,关于婴儿期的总体印象中提到的:1、不用家长费心,老实;2、母亲认为不完美;3、对声音等外界刺激反应过于激烈或者没有反应;4、特别爱睡觉或是睡觉时间极短。这样便于对孩子现在所处的情况做出程度判断。而且对临床上的变化方向、与正常现象接近的临床表现等也给出了具体的事例,为诊断的尺度提供了依据。
此外,从很多的临床案例出发,提出了以下的意见:自闭儿中有能达到高度社会自立的一群,也有通过治疗和教育的努力仍然只能有限地进行社会性发育的一群;今后的治疗教育研究工作应该针对社会自立程度高的群体和可提高社会自立度的群体分别进行。
据推测,全国40000名中小学的学龄儿童中约有6000-7000人为自闭儿,过去因为对自闭儿的成因不明,而且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使得儿童福祉法处于低谷状态,因此全国没有一家由国家或是都道府县认证的自闭儿机构,孩子们只得在精神病院、精神薄弱儿机构、养护机构等与自闭症进行着斗争。而且由于没有适用的法律,全部的住院费用也由家庭自己负担。
过去厚生省对此问题的做法是,以“身心障碍儿童训练费”的名义,对自闭儿住院的4家医院提供补助金的方法勉强继续着。现在制定出自闭症的诊断标准后,儿童福祉法的应用将迎来一个高潮。
“自闭症儿家长会全国协议会”(会员4000人,淀野寿夫任会长)成立于昭和41年。在这个协会提出了对儿童福祉法的要求后,昭和52年,厚生省成立了由9名专家组成的“自闭症儿童问题检讨委员会”(会长是国立小儿医院院长),提出了对自闭儿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方法进行研讨的要求。
不久该委员会就提出了“自闭症是精神发育障碍的一种”的结论,提出了“应该作为儿童福祉法的对象给予救济”的基本对策。厚生省接受这个答复后,决定从昭和55年开始对自闭儿使用儿童福祉法,并着手发出该法的厚生省改正令。做出了2亿800万日元的财政预算。昭和55年,对在自闭儿治疗中取得成绩的6家医院(医疗为主)和儿童机构(福祉为主)认定为自闭儿专门机构,制定出了人院儿童的费用由公费负担的方针。而且,最终将在所有的都道府县设置1所医疗为主、1所福祉为主的相关设施。
过去认为自闭儿的产生原因,“在于家长的人格及儿童教育的欠缺,过度地看电视”,而将自闭儿排除在儿童福祉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近年来,对自闭儿形成的原因,提出了是由感觉——知觉系,知觉——运动系等各方面的大脑综合机能发育不好,不能很好地将能力结合在一起,从而引起了语言、情绪、认知、行动等方面的障碍的说法,以期待国家对此提出综合性的措施和办法。在有了诊断标准之后,终于踏出了自闭儿救济的第一步。